2007年4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调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给妨碍诉讼活动者以当头棒喝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陈镇南 袁志琦

  在宁波,一位被强奸的女子突然在家人的陪同下跑到检察院请求撤销案件,结果从受害者变成了包庇者。
  在绍兴,一位自作聪明的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特意请人把自己给告了,并打了一场子虚乌有的官司,最终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近年来,随着民事经济领域或是其他领域矛盾的增多,各种各样的诉讼也多了起来。无论事实多么清楚、证据多么充分,打官司这样的事儿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总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特别对于原告而言,不到万般无奈也不会选择对簿公堂这条路。
  然而,总有那么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他们异想天开,想利用正常司法程序来达到躲避债务、逃避打击的目的。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提起恶意诉讼并不难,可要收场就不那么简单了。
  妨碍诉讼行为妨害的是国家的司法活动,浪费的是国家的诉讼资源,侵犯的是他人的民事或其他权利,对此必须予以严惩。

  案例一:
  被强奸女子却为加害者说情
  李丽(化名)今年20多岁,长得亭亭玉立,虽不说惊艳也算是有几分姿色。和帅气又幽默的陈某结识后,李丽觉得他是个不错的朋友。
  两人相处得不错,一大群朋友出游,李丽和陈某说起话来特别投缘。今年2月11日,李丽接到陈某电话,说他和朋友在某宾馆,让李丽赶紧过去,李丽欣然前往。
  但让李丽没有想到的是,此次出行却成为了永远的痛。刚到宾馆不久,陈某就露出了狰狞面目,要求与李丽发生性关系。
  被李丽拒绝后,陈某懊恼不已,他不顾一切开始撕扯她的衣服。这突如其来的事件,让李丽感到惊慌失措,她开始竭力反抗,但终究斗不过陈某。
  兽欲得到满足的陈某昏昏沉沉地有了些倦意,李丽趁其不备赶紧拨打了“110”。接警后,宁波江北公安分局中马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并在现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根据受害人的指控,民警当场搜集和提取了相关的人证物证。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但受害人指控的情况真实客观,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陈某的犯罪事实。警方遂将陈某刑事拘留。2月16日,陈某被逮捕。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起案件到了3月13日有了戏剧性的变化。
  这天一大早,被害人李丽匆匆赶到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销对陈某的指控,并推翻了自己当时报案的全部事实。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办案民警感到非常不解,强奸受害人从内心来说应该非常希望看到加害者受到惩处,怎么会在就要提起公诉的节骨眼上跑到检察院要求撤销对陈某的指控呢?而且,综观这起强奸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中也并不存在什么难点、疑点。办案民警深感其中必有蹊跷。
  为了弄清真相,办案民警一面对该案有关的外部人员进行了调查,同时将受害人秘密传到公安机关。李丽不得不交代了撒谎翻供的事实。
  原来,犯罪嫌疑人陈某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刻有人找到了李丽,要求她撤回指控,并给予她一定的补偿费。在金钱的诱惑下,李丽决定“私了”。
  李丽从原来的受害者成为了现在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李丽因涉嫌包庇罪和妨害作证罪而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
  打场假官司只为躲债务
  李丽因眷恋钱财而撒谎被刑事拘留了,而绍兴的漏某为了躲避债务,杜撰了一场民事诉讼官司后将自己送进了班房(本报3月26日曾作报道)。前不久,他被以犯妨害作证罪判了3年6个月。
  2005年初,漏某为逃避履行对江西人王先生的巨额债务,与连襟陈某恶意串通,向陈某出具了两份共计80万元的“借条”,并让陈某向绍兴县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虚假的民事诉讼达到财产转移、逃避履行对王先生债务的目的。法院根据漏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作出了判令漏某偿还陈某借款及利息86.2万元的民事判决。并根据陈某的申请,对漏某所有的房产——四海旅店予以执行。
  后来,王先生为讨回债务也上了法院。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漏某将可执行的财产转移了,王先生没有拿到自己的投资款及利息。
  2006年2月,王先生来到绍兴县检察院举报,称陈某和漏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取得真实合法的证据,2006年6月,办案检察官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走访了解,发现当事人之一的陈某是某建筑公司的普通职工,年收入最多三四万元,其一家至今住在一出租房内,根本不可能有80万元巨款借给漏某。面对检察官的询问,陈某如实供述了他与漏某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之所以与漏某打假官司,是为了帮助漏某逃避履行债务的事实。此后,漏某供述了指使他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
  今年1月,绍兴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漏某涉嫌妨害作证一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例三:
  生意伙伴故意恶意告发
  杨某与顾某原是好友,两人共同投资创办了公司。后来双方发生争议,顾某举报杨某侵占公司款5万元,杨某被关押在看守所8天。后来才调查查明,杨某收到5万元货款,又用于其他业务中,顾某也是在协议中签了字的,杨某并没有侵占这笔财产。杨某被无罪释放。案件撤销后,杨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向恶意告发行为人顾某请求赔偿1.3万元。在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恶意告发的民事责任。

  律师观点:
  查处妨碍诉讼行为有难度

  妨碍诉讼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要打诉讼的歪脑筋。而综观这些妨碍诉讼行为案件,虽然始作俑者都受到了惩罚,但总给人一种悬之一线的感觉。就这些问题,记者请教了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
  “妨碍诉讼行为不但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还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给原本就已经非常稀缺的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刘涛说,在宁波这起强奸案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该女子在得到一定的好处之后,到检察院要求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如果这份撤销最终成就的话,那么罪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必将继续祸害一方。“一己的私利是得到满足了,可其他的受害人又该怎么办呢?”刘涛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李丽是恶意的,一点都不为过。
  “从目前来看,对妨碍诉讼行为的查处还相对较难。”刘涛告诉记者,妨碍诉讼行为被揭底主要有两个途径,要么是有相关人士的举报,要么是看出伪造的文件有破绽。

  专家呼吁:
  应建立对恶意诉讼的严惩机制

  近年来,妨碍诉讼行为的一种——恶意诉讼之所以被屡屡提起而往往得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缺损造成的。法律制度的缺损形成的“法律漏洞”、“法律空子”或“法律无奈”给一些恶意诉讼行为人利用司法程序,非法牟利或追求不当、不法目的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诈骗或盗窃几万元肯定要判刑,而伪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抢钱、骗钱几十万反而不吃官司,真不可思议。”这是一位受害当事人在赢了官司后说的一番话。
  的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被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很多情况下被处以训诫、具结悔过、罚款等,这显然与恶意诉讼带来的危害相去甚远。
  恶意诉讼行为表面上文明,不同于盗窃、抢劫和诈骗的野蛮和恶劣,但实际上是企图利用司法权巧取豪夺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而全面的民事责任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立刚认为,“立法上的一些空白致使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不力,是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目前,《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为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季立刚说:“对于恶意民事诉讼行为来讲,这种罚款额度规定过低,相当于隔靴搔痒,不能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有效的经济制裁。另外,惩戒不力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成本和风险降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恶意诉讼的发生。”